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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经营中心档案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日期:2024-03-10

为了加强资产经营中心档案管理工作,提高各类档案的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中心各项工作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档案管理办法》,结合资产经营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产经营中心档案是指资产经营中心在从事中心管理和服务的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对学校、中心、社会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材料,包括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

二、档案工作是中心各项工作的组成部分,是反映和维护资产经营中心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由综合办公室负责中心内部档案管理工作。

三、资产经营中心各类档案均为资产经营中心的重要财富,由综合办公室集中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档案视为私有,全体干部职工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归档材料在资产经营中心保留期限为一年,一年后将陆续移交学校档案馆。

四、为保证档案质量,各科室应于三月中旬前将各类档案移交综合办公室,综合办公室档案管理人员在四月中旬以前完成每年度各类立卷任务。

五、需要销毁的档案,应先注册、报请资产经营中心会议讨论、审核后,方可销毁,个人不能擅自销毁任何档案。

六、合同档案管理工作由资产经营中心负责人统一领导,每一份合同档案立卷时,要求将合同的正件与附件、印件与定稿、请示与批复以及相关过程材料统一立卷。合同档案的查阅需经资产经营中心负责人审批。

七、凡本单位职工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外单位需要查阅档案,则必须出示单位证明或介绍信,经资产经营中心负责人审批同意,方可查阅;所查档案若涉及保密事项或涉及人员切身利益不公开的有关材料,必须经资产经营中心会议讨论审批同意,方可查阅;无特殊情况,资产经营中心的档案一律不对外借阅。

八、确因工作需要外借资产经营中心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办理档案外借手续,经有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带出,用毕即归还。阅档人对所借阅档案必须妥善保管,不得私自复制、调换、涂改、污损、划线等,更不能随意乱放,以免遗失。

九、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