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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经营中心外聘人员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日期:2024-03-12

为加强资产经营中心外聘人员的管理,依据《劳动法》和有关政策以及学校《关于进一步加强我校外聘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资产经营中心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用外聘人员的原则

本着精简、实用和工作需要、工作性质允许的原则。

二、聘用外聘人员的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3、身体健康(经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4、具备本岗位需要的职业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对从事国家劳动部门指定为特种作业工种的外聘人员,必须持有公安部门或劳动部门出具的《特殊工种上岗证》,严禁使用无证或年审手续不完备的外聘人员。

5、重要岗位须有本校教职工担保。

6、年龄:男、女需年满20周岁,男同志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女同志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

三、招用程序

1、根据工作需要,用人单位向中心提出用人计划,注明使用理由,拟使用人数、岗位及待遇,经中心党政联席会审核批准,下达外聘人员用工计划,用人单位按核定计划招聘。

2、凡符合条件的招聘人员,需填写学校的《外聘人员审批表》并提交个人居民身份证,特殊岗位需身体健康证明,技术工需提交《特殊工种上岗证》,经用人单位资格审查、考核后,报中心领导及学校各级领导审批。

3、管理岗位、技术岗位实行外聘人员试用期制,试用期1个月。

4、经审批合格的招聘人员,由学校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一式三份,学校、个人、综合办公室各一份,劳动合同根据岗位的需要一般为一至三年。

四、外聘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1、外聘人员的工资实行按岗取酬、按劳分配、奖勤罚懒的原则。

2、外聘人员的工资标准由人事中心统一管理,并按规定于人事中心核实后通知财务中心发放。

3、外聘人员工资需调整标准的,由中心党政联席会及报人事中心批准,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外聘人员基本工资标准。

4、外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后,需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由人事中心核实后向南昌市社保局缴纳。

五、外聘人员的辞退和续订劳动合同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外聘人员可予以辞退

1、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经教育不改,经常迟到、早退、无故旷工,不服从正常工作分配及调整的。

2、不能按岗位职责履行职责的。

3、影响学校形象和声誉,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治安及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劳动教养或拘留的。

5、连续旷工两天,一个月内累计三天或一年内累计7天的。

6、请事、病假超过1个月以上(工伤除外)。

7、因病不宜从事原来工作,也不宜从事其他工作的。

(二)外聘人员本人在合同期内要求辞职的,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用人部门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报综合办公室,并交接清工作后方可离岗。

(三)外聘人员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在合同期满前15天通知对方,双方协商,同意续签合同的,重新签订《外聘人员劳动合同书》,否则,终止劳动合同。

六、外聘人员的管理

1、严格按工作需要,设立外聘人员岗位,每个岗位要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和岗位操作规程,由用人部门进行岗前教育培训,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2、要与外聘人员签订岗位目标责任书,对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外聘人员,要建立年度考核制度,根据每月工作完成情况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进行奖惩。

3、要加强对现有外聘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外聘人员的个人素质和岗位技能,增强法律意识,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考勤制度。

4、外聘人员要自觉遵守本单位、本部门及本岗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完成工作任务。严格按照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开展各项工作,凡因违规操作引发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纪者承担全部责任。

5、外聘人员档案统一由综合办公室管理,各用工单位应及时向综合办公室报送资料。

七、其他

1、本办法适用于资产经营中心所有外聘人员用工部门。

2、本办法如与学校管理制度相违背,以学校管理制度为准。

3、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