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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经营中心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日期:2024-03-12

为了加强资产经营中心印章的管理,保证印章的安全和正常使用,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和学校的《印章使用管理办法》,结合资产经营中心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印章是指“中共江西科技师范大学资产经营中心总支部委员会”印章、“江西科技师范大学资产经营中心”印章。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文、合同、便函、介绍信、证件、证书、统计报表、奖状、证明等的用印。

第三条 印章由综合办公室设专人负责掌管、监印,实行用印登记制度。一般应由管印人员直接用印,用印量大时,专管人员可监印。专管人员因病、事、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综合办公室负责人要指定他人代管,专管人员要向代管人员交接工作,交待用印中的注意事项,专管人员正常上班后,代管人员应向专管人员交接工作,并登记管印的起止日期。

第四条 印章的使用须严格履行批准手续,一切用印都要有依据,不允许在空白凭证、介绍信上加盖印章,不得将印章携出单位之外使用。

第五条 公文用印以中心主管、分管领导签发的原件或用印审批单为依据,未经有关中心领导同意,不得用印。

第六条 非公文用印,经办人须填写《江西科技师范大学资产经营中心用印审批单》,经本科室负责人、中心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用印。凡涉及中心利益的合同、协议书、证件等必须经中心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用印。用印完毕后,审批单应由管印人员保存,保存期一般为一年。

第七条 使用中心领导名章,原则上应经中心领导同意,具体事项(如产权证书、财务报表等)需使用校领导名章,可参照非公文用印,经审批后用印。

第八条 管印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使用印章。用印时,需审阅用印内容、并保留用印依据。未按批准权限用印或用印件内容有误的,不予用印。经办人不许管印人员审核用印件内容的,管印人员可拒绝用印或报告领导中心理。

第九条 印章一经启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并要将印章存放在安全地方,不得随意放置在办公桌上,下班前认真检查加锁,确保印章安全。

第十条 盖章的位置要准确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不漏盖、不多盖。

第十一条 介绍信、证明信等如有存根,要在落款和间缝上一并加盖印章。

第十二条 因机构变动,印章式样、规格改变或其它原因造成印章停用时,用印单位要将作废印章按公安局印章管理中心要求及时交回。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者,视其情节,可按学校规定予以行政处分,对学校造成财产损失的,可责令其赔偿,对触犯法律者,依法制裁。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产经营中心负责解释。